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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大市监处罚〔2026〕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以次充好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受托生产的标称优级的“酿小粱坤沙酱酒”实际质量指标仅符合一级标准,产品质量与明示质量等级不符,构成生产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
股票投资配资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市监处罚〔2026〕164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酿小粱坤沙酱酒”100桶(规格:10L/桶,生产日期:2026年3月1日);2.处罚款8700元(大写:捌仟柒佰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本次因生产标称质量等级与实际质量不符的酱香型白酒被大邑县市场监管局立案处罚,整个调查过程完整清晰,违法事实确认清楚。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5日,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接受成都市酿小梁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于2026年3月1日生产了100桶“酿小粱坤沙酱酒”,产品标称执行标准为GB/T 10781.4-2024优级,酒精度53%vol、规格10L/桶。因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厂房升级改造,该批次产品全部存放于成都邑恒酒业有限公司仓库,尚未对外售出,约定销售价格为14.5元/L,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4500元,无违法所得。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总酯检测结果为2.35g/L,未达到GB/T10781.4-2024要求的优级≥2.50g/L的技术要求,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标称优级质量等级,但实际质量仅达到一级标准,产品质量与明示质量等级不符,属于以次充好的生产行为。
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起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成都邑恒酒业有限公司相关案件过程中,2026年5月12日,执法部门对成都邑恒酒业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的“酿小粱坤沙酱酒”等白酒进行执法抽检。2026年5月27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即对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责令整改通知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部门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原料采购凭证、生产台账、出厂检验记录等材料,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核实,确认了涉案产品的生产时间、产量、存放情况、货值金额以及未流入市场无违法所得等事实,证据链完整。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大邑县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为,涉案白酒执行的GB/T10781.4-2024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次不合格项总酯指标也未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因此不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但当事人生产的白酒标称优级,实际仅达到一级标准,产品质量与明示质量等级不符,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7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考虑到涉案不合格项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全部未售出、未流入市场,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00桶不合格“酿小粱坤沙酱酒”,并处罚款87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王永恒,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8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8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将军街174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陈义芬50B5万元人民币2030年1月10日王永恒200万元人民币2030年1月10日万波157.5万元人民币2030年1月10日王建康157.5万元人民币2030年1月10日
点评分析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生产管控环节存在疏漏,出厂质量核验未严格落实,导致标称优级的酱酒实际仅达一级标准,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规。虽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已配合完成整改,但本次处罚也警示我们必须强化全流程品控,严守产品明示质量承诺,维护自身经营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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